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由三名股東共同出資,成立“成都雙流中學實驗學?!?,并制定本章程。
本章程對學校股東、董事和校長具有約束力。
第一章 學校名稱和住所
第一條 學校名稱:成都雙流中學實驗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
第二條 住 所: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東升街道迎春路四段2號
第二章 學校開辦資本、規模和投資總額
第三條 學校開辦資本:700萬元人民幣
第四條 學校建設規模:學校占地約140畝,建筑面積約為140000平方米,可容納學生入學人數約3400人左右。業務范圍: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學歷教育。
第五條 學校投資總額在1億元左右,分期進行投資。
第三章 股東的姓名、出資方式、出資額
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、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:
股東姓名:四川省雙流中學
出資方式:無形資產(學校知名度和美譽度等品牌、師資和管理人員、教學和管理經驗等)
出資額:105萬元
出資比例:出資總額的15%
股東姓名:成都雙流雙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出資方式:現金
出 資 額:525萬元
出資比例: 75%
股東姓名:西南民族印刷廠
出資方式:現金
出 資 額:70萬元
出資比例:10%
第七條 學校成立后,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。
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
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參加學校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;
(二)了解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;
(三)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;
(四)審議批準校長的報告;
(五)依據法律、法規和學校股東會的決議按投資比例取得合理回報;
(六)審議批準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七)有權轉讓出資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;
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:
(一)遵守學校章程;
(二)按章程繳納所認繳的出資;
(三)依其所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學校的債務;
(四)在學校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,股東不得抽回投資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。
第五章 學校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、職權、議事規則
第十條 學校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,是學校的最高權力和決策機構,并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審定學校發展的年度規劃,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選舉或更換董事;
(三)審議批準校長的報告;
(四)籌集辦學經費,審議批準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五)審議批準學校的彌補虧損方案;
(六)對學校增加或減少出資做出決議;
(七)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;
(八)決定學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終止;
(九)修改學校章程;
(十)其它股東會認為需要決定的事項。
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。
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。
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,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股東。定期會議應每學年召開2次,臨時會議由代表1/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即應召開。股東不能出席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,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。
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并由董事長主持,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可指派其他股東主持。
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,一般決議應當由代表1/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,但股東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:1、聘任、解聘校長;2、修改學校章程;3、制定發展規劃;4、審核預算、決算;5、決定學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終止;6、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,應由代表2/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。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紀錄,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
第十六條 學校設董事會,董事會成員由5人組成,校長自然當選為董事,其中一名董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擔任。
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負責召集股東會,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;
(二)執行股東會決議;
(三)擬定學校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四)擬定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方案;
(五)擬定學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六)擬定學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;
(七)擬定學校合并、分離、變更形式、解散方案;
(八)決定聘任或解聘學校校長并決定校長酬金;
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,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可指派其他董事主持。
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;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
學校設董事長,由董事會選舉并需1/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。董事長和校長任期為9年,可連選連任。董事長和校長在任期屆滿前,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。
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股東會議;
(二)檢查股東會決議的落實情況,并向股東會報告;
(三)在發生戰爭、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,對學校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,但是必須符合學校利益,并在事后及時向股東會報告;
(四)其它股東會授予的職權。
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校長一名,校長為法定代表人。
學校校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行學校股東會通過的各種決議;
(二)實施發展規劃,擬定年度工作計劃,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,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;
(三)聘任學校管理人員和教職人員并實施獎懲;
(四)組織教育教學,科研活動,努力提高教學質量;
(五)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,主持制定并組織實施學校各項內部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或校長不得以學校財產為本校的股東或其他企業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經營行為或債務提供擔保。
第六章 財務
第二十三條 根據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規定,學校按照《小企業會計制度》規定進行財務管理。
第七章 終止
第二十四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終止
(一)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,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確的;
(二)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;
(三)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。
第八章 清算
第二十五條 由登記機關、業務主管部門、股東、學校、會計事務所組成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學校清算財產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:
(一)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給學生學費、雜費和其他費用;
(二)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;
(三)償還其他債務。
學校清償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按照比例分配。
第九章 其他
第二十六條 學校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。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有關學校財務、會計制度由股東會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。
第二十八條 本修改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并簽署后生效。
二0一七年三月